1999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井下部分)种类进行了规定。 2001年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 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