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的设备和保护系统向欧洲共同体市场投放之前,为了贴附CE标志,制造商必须使其产品按照ATEX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接受合格评定。指令要求制造商或制造商在欧洲共同体内设立的代理将产品向欧共体市场投放时,必须起草合格声明,它是合格评定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完成产品制造最后之日起,合格声明至少应保存10年,符合ATEX指令的产品《EC合格声明》的内容包括:
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内的授权代表的名称或识别标志和地址;
拟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之外使用,但是与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和防护系统的安全功能对之有要求或者能起作用的那些安全装置、控制装置和调节装置的说明;
适当情况下,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和地址以及《EC型式试验证书》的编号;适当情况下,协调标准的出处;
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标准和技术规格;
适当情况下,已经采用的其他欧共体指令的出处;
被授权以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行欧共体授权代表的名义对产品进入欧共体负责的签署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