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委员会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协调标准—CEN(非电气设备)、CENELEC(电气设备)、和/或ESTI(电信设备)。这些组织是是独立的机构,他们制定的标准提交给欧洲委员会并且由欧洲联盟公报(OJEU)出版公布。协调标准并不是一项独立的欧洲标准,用于新方法指令中的这一术语(协调标准)是欧洲标准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规范,但是这些指令还确立了该术语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如果协调标准的编号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或他们已经转换成国家标准,那么就为协调标准提供了满足基本要求的证明。在新方法指令范畴,协调标准保持着采用的自愿性。制造商可选择是否参照协调标准。然而,如果,制造商不选择采用协调标准,但它有责任通过自己选择的其他方法(如利用任何现行的技术标准)证明其气产品满足基本要求。